分 局 职 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市局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有关技术规定。
2、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3、参与市局组织的法规、规章、规定的起草、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地方法规体系。
(二)协助组织辖区内村、镇、场规划编制,参与辖区内城乡规划的审查。
1、参与制定辖区内村、镇、场规划的编制计划。
2、参与市局组织的辖区内重大项目规划方案审查会。
3、参与市局组织的辖区内规划方案的修改、审查工作。
(三)负责管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代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城市个人住宅危房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的翻建;
2、符合已经市规划局审批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纯多层住宅农民生活安置小区的单体建筑工程;
(五)负责已经市规划局审批报建图并组织规划并联审查的含高层住宅农民生活安置小区单体建筑工程的面积复核、容量指标核查工作,代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受理下列建设项目并进行初步审查,报市局审批后,代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临时建设;
2、城市个人住宅危房扩建。
(七)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
1、负责建设工程的放线定位、正负零验收、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
2、负责辖区内逾期临时建设工程的拆除或延期的申报。
3、对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依法监督,落实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备案、动态巡查等执法监察制度。
4、负责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执法支队审查。
5、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的组织与意见收集、反馈工作。
6、配合市局做好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八)负责受理有关违法建设案件的举报,处理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对属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并移送城管执法大队,组织和参加全市性和区域性的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
(九)承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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